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
粵府〔2019〕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41號),省政府于2017年決定將經濟管理領域80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期限暫定1年。現根據評估論證和有關事項審批調整情況,省政府決定將其中77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
廣州、深圳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做好上述事項的實施工作,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強化保障措施,確保相關省級行政職權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實施工作及時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實施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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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廣東省繼續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目錄(共7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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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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