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辦函〔2020〕4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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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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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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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制度改革,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1+1+9”工作部署,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更科學、精準發揮環評源頭預防效力為導向,以創新體制機制為動力,著力構建“三線一單”、區域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相互銜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鏈條環境管理體系,推動形成“先行先試、灣區突破、全省推進”的環評改革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改革創新。大膽探索環評改革措施,強化宏觀指導、簡化微觀管理,形成可復制推廣的制度和經驗,并因地制宜、穩步推進各項改革措施落實。
——注重系統推進。強化“三線一單”空間管控,優化區域規劃環評宏觀指導,簡化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有效銜接排污許可與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構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體系。
——優化分類管理。以生態環境質量為底線,對生態環境影響大、風險高的行業及建設項目,通過制定名錄,實施重點管理,嚴格環評要求;對生態環境影響小、風險可控的實施簡化管理,試行環評豁免、告知承諾制、簡化環評內容等改革措施。
二、深化改革措施
(三)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先行先試。
賦予廣州市、深圳市、珠海橫琴新區和省改革創新實驗區省級環評管理權限。積極支持廣州、深圳市及省改革創新實驗區做好環評領域“放管服”相關改革試點示范工作。支持深圳市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環評制度基本原則前提下,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實施創造型、引領型的環評改革舉措。支持大灣區內地各市優化環評分級分類管理,提升環評管理質量和效能,并探索環評與排污許可深度融合,協同推進重大項目環評。
(四)優化區域規劃環評機制。
1.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省改革創新實驗區內有條件的區域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細化區域應重點保護的生態空間、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和環境風險防范應急要求;每年對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統一監測和評價,編制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公開、共享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污染源清單、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2.已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視同已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的環境影響區域評估。
3.電鍍、印染、鞣革等行業的專業園區或行業發展(整治)規劃環評經省生態環境廳審查后,建設項目環評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五)試行豁免一批建設項目環評手續。
通過制定豁免環評的建設項目名錄,對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以下建設項目不納入環評管理范圍。
1.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等建設項目;
2.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程、扶貧建設工程、民生水利設施、碧道、綠道、古驛道建設等有關項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的改造項目;
4.除上述情形外,未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其他建設項目。
(六)試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對位于已開展區域規劃環評的專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或符合以下情形且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1.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符合相關規劃環評要求及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
2.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完善的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社會事業與服務業類等建設項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擴建項目;
4.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術成熟、生態環境影響可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執法予以糾正的建設項目;
5.國家、省有關改革政策要求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
(七)簡化建設項目環評編制內容。
1.在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專業園區內,符合區域規劃環評要求及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其環評與區域規劃環評實施聯動,可簡化以下編制內容。
(1)編制依據、環境功能區劃、環境敏感點、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環境影響預測、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等,或區域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中已有的內容或資料,無需另行編寫或調查。
(2)在環評編制階段,免予開展網絡平臺信息公開、免予張貼征求意見公告,環評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公開和征求意見的期限縮減為5個工作日。在環評審批階段,生態環境部門全程公開環評有關信息。
(3)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可簡化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2.對于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涉海部分,除單獨立項情形外,無需另行編制海洋環評文件。
3.建設項目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要求的,無需開展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
(八)優化環評審批服務。
1.提高環評審批服務水平。堅持把關與服務并重,在嚴格環境準入要求的基礎上,強化對基礎設施、制造業、節能環保等產業項目的環評服務。健全環評審批協調服務機制,主動指導、并聯審批,大幅壓縮審批時限,打造審批“高速公路”。深化對中小微企業環評的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從源頭促進企業綠色發展。
2.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環評管理系統,推動實現建設項目環評、排污許可、自主竣工環保驗收、事中事后監管等信息共享。運用環評大數據分析行業技術水平、污染特征、污染防治水平等,為生態環境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九)探索推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融合。
按照新老有別、平穩過渡原則,妥善處理排污許可與環評制度的關系。加強固定污染源類建設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證內容銜接,逐步統一管理要求。試點環評和排污許可申請統一受理、同步審查,實現“一個項目,一次辦理”。實施環評豁免、登記表備案和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其中新建項目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符合區域規劃環評要求及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除納入環評重點行業名錄內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環評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定期對改革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要建立健全改革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推動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創新。省生態環境廳要做好可復制經驗的推廣工作。
(十一)完善配套政策。
各地要加快制定實施“三線一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以數字政府建設支撐固定污染源全鏈條環境管理。省生態環境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出臺嚴格環評管理的重點行業名錄、豁免環評的建設項目名錄等相應配套文件。石化、采掘、冶金、醫藥、建材、電鍍、印染、鞣革、危險廢物處置等行業和生態影響類項目,原則上應列入重點行業名錄。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細化的改革實施方案,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十二)加強環評編制監管。
以保障質量、提高效率為導向,健全環評編制綜合監管體系。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運用國家環評信用平臺,將在我省從業的環評單位、人員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建立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建立“限期整改名單”和“黑名單”制度,禁止名單內的單位、人員從事環評編制活動;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未納入信用平臺或列入“限期整改名單”和“黑名單”的環評單位、人員編制的環評文件。省生態環境廳每季度組織開展環評編制質量抽查復核工作,發現編制不規范、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法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
(十三)強化事后監管。
緊盯環評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事后監管機制,從重事前審批向重事后監管轉變。對未按環評及承諾落實環保“三同時”的項目,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不得投入生產。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將實行環評告知承諾制、環評與排污許可聯動審批的建設項目作為環評編制、環境監督執法的檢查重點,對存在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進行嚴厲處罰。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和公眾參與,不斷提升監督管理水平。
本意見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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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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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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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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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名詞解釋只適用于本指導意見。
一、三線一單
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二、省改革創新實驗區
指廣州市高新區(黃埔區)建設廣東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深圳市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東莞市建設廣東省制造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實驗區、佛山市順德區率先建設廣東省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實驗區、佛山市南海區建設廣東省城鄉融合發展改革創新實驗區。
三、開發區
指國家級及省級各類開發區。
四、專業園區
指電鍍、印染、鞣革行業統一定點基地,紡織印染環保綜合處理中心等。
五、區域規劃環評
指上述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省改革創新實驗區內有條件的區域、專業園區等區域的規劃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