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刑事偵查監督 有效減少冤假錯案
詹美清 香港工商專業協進會會長 香港工會聯合會法律顧問
隨著國家加大扶貧力度,從國家領導人到各級政府官員都真誠努力為社會、為人民鞠躬盡瘁工作,使得內地近年在扶貧上取得巨大成功。經濟發展水平日益提升,社會對于法治的公平公正要求也相應提高,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對刑事偵查權改革的訴求。
為了適應社會和法治發展的要求,國家積極推進從嚴治警,加強法治建設,增強審訊透明度,確保了公平審訊原則,更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明確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些改革及變化,切實扭轉了目前刑事偵查中的問題。
大刀闊斧改革司法監督
誠然,國家在制度層面大刀闊斧改革,取得良好社會反響,但也要看到,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包括「有罪推定」、「變相刑訊」、「誘導供述」等現象依然存在。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我們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么傷害和沖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
要更有效落實依法治國的要求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于刑事偵查程序的司法監督顯得非常重要,可以對刑事偵查起到制衡作用,有效減少冤案的發生。
現在內地司法的監督者大致分為三個類別:第一類是媒體;第二類是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了解和各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監督;第三類是當事人申冤申訴,以求達到對案件的監督功能。
目前內地媒體對司法方面的報道,大部分采納報喜不報憂的態度,即使偶有報道,也是發現重大冤假錯案或被改判后才出現,這種較為保守的態度,令媒體的監督職能出現缺失。事實上,通過媒體的報道及監督,可以提升民眾對于國家司法制度的信心,促進社會法治的發展。
至于上級監察機關的監督,因為集體負責制及誰過問就要登記的制度,讓許多領導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且礙于人情關系等影響,導致該項監督在實際運行中效果并不理想。即使是具有冤假錯案重大嫌疑的案件,在上報上一級之后,上級一般也不太愿意主動監督下級的偵查活動。依靠偵查機關報送的書面數據來判斷,難免導致監督時間滯后、當事人被屈打成招,未能及早察覺個別公安機關是否在立案或偵查中存在過分執法或違法行為,這亦連帶引致當事人寫再多的申冤申訴也無效用。
在刑事訴訟中,公、檢均承擔追訴犯罪的任務,彼此聯系不可分割,檢察人員很難擺脫追訴犯罪的心理定勢,變相在監督刑事偵查機關時松手,令監督效果大打折扣。
民眾申訴監督的限制就更多,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社會安定,多采取壓制態度,客觀上為冤假錯案的發生提供了條件。最近發生的「張玉環」案中,張玉環最終被羈押了9,778天后才改判無罪,且是張玉環長達20年堅持寫申訴信,共寫了四五百封才得以伸張正義。若民眾申訴要付出巨大成本才能實現,民眾監督幾乎形同虛設。
建設法治國家 維護社會穩定
刑事偵查的文明程度,最直接影響民心,影響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公信力的喪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為此,建議內地可借鑒香港的傳票規則制度,加強傳票簽發的標準及要求,對于證據標準要更加明確具體,防止未找好證據就抓人,保障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參與權,完全法律援助制度,避免通過詢問等方式來補充抓人的證據,導致邏輯顛倒及刑訊出現問題。
冤假錯案的代價是慘重的,有擁有幾千員工的企業,因老板突然無端被捕,企業失去支柱而迅速倒閉,影響幾千家庭的生計。冤假錯案影響的不僅僅是個人,如今信息在網絡平臺以幾何級數傳遞散播,案件可能導致民怨沸騰。
中央努力解決貧窮問題,對中下階層的支持和幫助有目共睹,這是國家之幸、社會之幸。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基層個別刑事偵查部門濫用職權、破壞法治,對民心、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要改變這種情況,在加強媒體監督、擴大民眾監督和申訴渠道的同時,刑事偵查機關內部的上下層監督及檢察院的外部監督,可多主動巡查現存問題,使司法審訊更公開透明,監督機制更完善,有效防止冤案的發生,建設好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