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聯合印發《佛山市關于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佛財法〔202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佛山市關于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佛山市財政局 佛山市科學技術局
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1年6月30日
佛山市關于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做好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佛山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范圍、補貼程序、境外高端人才及緊缺人才認定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佛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的已繳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的補貼性所得。
第四條對在佛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財政補貼管理,按照自愿申報、科學客觀認定審核的方式進行。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每年開展一次。上一個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具體受理時間在每年發布的申報指南中明確)。
第五條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補貼受理機構。市稅務局負責對申報人的所得項目、已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等納稅情況協助審核。市財政局統籌組織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開展補貼審核和發放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的財政補貼由佛山市本級與各區按現行財政體制比例分擔。
第二章 補貼計算原則及方法
第七條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應以財政補貼對應年度的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實際繳納稅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為準。如按規定無需匯算清繳的,以財政補貼對應年度全年實際繳納稅額和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準。
第八條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
財政補貼=∑(分項分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分項已繳稅額占比)。
分項已繳稅額占比=分項分年度在佛山市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分項分年度在中國境內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
各分項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負差額。具體如下:
1.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等于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稅負差額=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負差額需進行分項計算。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負差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稅負差額=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稿酬所得稅負差額=稿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稿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負差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二)?經營所得稅負差額=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三)獲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補貼,且并未按本辦法第三條(一)至(五)項所得類型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性所得(以下簡稱補貼性所得)稅負差額=補貼性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補貼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章 人才認定及申報條件
第九條本辦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報人在補貼對應的稅款所屬期年度內屬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申報人在補貼對應的稅款所屬期年度內須在佛山市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在佛山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申報人在佛山市依法納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15%;
(四)申報人在申請財政補貼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沒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和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沒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且申報人對其扣繳義務單位的以上行為或記錄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也不擔任具有以上行為或記錄的扣繳義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申報人,同時應當在補貼對應的稅款所屬期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二)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
(三)取得佛山市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或B類的人才;或符合佛山市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或B類申請條件,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人才;
(四)實施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取得《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五)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省自貿辦、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專)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六)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省級及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及以上工程實驗室,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科研人才;
(七)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領軍人才;
(八)取得優粵佛山卡A卡或B卡的人才;
(九)佛山市科技創新團隊核心成員;
(十)取得博士學位或有博士后經歷的人才;
(十一)經市認定的急需緊缺人才。
第四章 補貼程序
第十一條佛山市扶持資金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扶持通”平臺)是辦理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申請的網上受理平臺。
第十二條申報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單位扣繳的,鼓勵由扣繳義務單位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手續。申報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編制申報指南,于每年6月底前(2021年于7月上旬前)在以上部門官網及“扶持通”平臺發布,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方式、申報條件、應提交資料、認定及補貼發放程序等。
申報指南發布后,申報人或扣繳義務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登錄“扶持通”平臺進行申報,并按要求如實提供電子版申報材料。
符合補貼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次年的補貼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補貼。
第十四條申報人或扣繳義務單位在提交財政補貼申請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表。
(二)佛山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單位)承諾書,由扣繳義務單位代為申報的還需提供申報授權書。
(三)申報人有效身份證件。申報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應先行到稅務部門辦理納稅檔案并檔手續。
(四)申報人獲國家、省級政府、佛山市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佐證材料。
(五)申報人與扣繳義務單位(在佛山市設立的企業、機構)工作關系的佐證材料。
(六)申報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設和已激活的Ⅰ類銀行結算賬戶(即全功能賬戶)資料,申報人收款賬號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七)申報人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的補貼性所得的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申報材料后,對申請進行審核認定,并可根據需要提請其他相關人才認定部門協助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將相關材料轉交市稅務局。
市稅務局收到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轉交的材料后,對擬補貼人才在佛山市繳納的所得項目、已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等納稅情況進行協助審核。
審核過程中,審核部門可根據需要要求申報人提供材料原件予以核實。
第十六條對經審核符合財政補貼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確定補貼名單,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報人個人賬戶。
因申報人賬戶原因造成不能撥付到位的,申報人可自財政補貼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向受理審核部門重新提交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信息并申請補發,逾期辦理的不予受理和補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申報人和扣繳義務單位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申報人和扣繳義務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稅務等部門及審計監督機關對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虛假申報等行為,經查實后,取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收回已發放的財政補貼資金,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稅務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印發之日參照本辦法執行。申報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省調整后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