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州獨立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指南
根據CEPA協定,港澳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申請獨立辦展。根據國發〔2019〕6號文件規定以及商務部海關總署2019年第15號公告,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實施備案管理(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外國機構參與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兩項保留審批)。具體流程如下:
一、主辦單位注冊
港澳機構申辦展會,可通過商務部官方網站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ecomp.mofcom.gov.cn)—“展覽業信息管理應用”,在線注冊企業基本信息及登錄賬號,由商務部臺港澳司完成資質審核,注冊審核通過后方可申請舉辦展會。完成注冊的單位,注冊信息如發生變化,應及時登錄該系統更新相關信息。
二、展前、展后備案(審批)
展前備案應于展會舉辦前至少三個月辦理。港澳機構憑賬號填報展會申請信息,系統根據展會內容及主辦單位自動判斷是否屬于備案還是審批類。屬于備案類的,展覽舉辦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業務管理權限進行信息確認,確認通過后,將生成《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展前備案回執》,由主辦單位自行打印使用。省級部門不涉及港澳事務主管部門。涉臺辦展事務由臺辦部門共同確認。展會結束后一個月內,主辦單位應登錄系統辦理展后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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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海關展會備案
展會開幕前,辦展機構可在廣州市“單一窗口”的“國際會展”模塊辦理展會備案或到海關辦公點辦理,地點:廣州市海珠區會展南三路廣交會展館C館,聯系電話:020-81134640。參展的展覽品如以ATA單證冊方式進境,可在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1066號中洲中心北塔二樓政務中心辦理手續,聯系電話:020-81134648。對動植物源進口展覽品要在進口前報總署備案。
四、辦理治安報批手續
完成商務系統備案后,展覽主辦單位需與場館租賃方簽訂租賃協議后,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申請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制作申報材料目錄(具體操作可詳細詢問展館銷售部門):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協議,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當包括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以及觀眾座位數量說明。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五)場地租賃協議或者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地的證明;場地業主單位的合法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受理的申請,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琶洲地區展館屬地公安部門為琶洲派出所,遞交報批材料請到海珠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五、港澳服務提供者獨立舉辦展覽會因涉及安全、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等多個監管部門,如果本指南的內容與有關部門現行有效的規定不一致的,應以有關部門有效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