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合作促進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涉外法律業務的解讀
(第1期)
?編者按: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給涉外企業帶來不少涉外法律關系方面的困惑。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證監會、銀保監會、外匯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等部門、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為此先后發文,規范疫情防控這一非常時期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文件。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法律專業委員會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營企業可能遇到的涉外法律問題提供專題解讀、法律指引、案例分析等系列文章,希望能為廣東企業疫情防控期間涉外相關法律問題提供有效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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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合作促進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涉外法律業務的解讀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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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于法律判斷時,新冠疫情視為從何時開始?
在判斷是否能以新冠疫情為由解除、延遲履行以及進行合理補償前,應充分了解一個前提:在疫情發生前已經構成履行合約違約行為的,不能因為疫情抗辯違約。
新冠疫情在法律上可認定的時間:
就中國而言,2020年1月20日。
因為國家衛健委在該日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規定,該起公共衛生事件屬于法律規定的“突發事件”。
就國際而言,可視為2020年1月31日。
世界衛生組織將此次疫情定性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當源自一個成員國的疾病產生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時,WHO總干事即可宣布為國際關注的突發衛生事件。成員國需要迅速做出回應并負有法律責任,因此,此日后各國紛紛采取不同的國際貿易以及國際交通管制等緊急政策。
在實踐中,新冠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時間,需根據個案情況予以判斷。
???????二、新冠疫情情形下,涉外投資貿易等合同履行中,如何援引“不可抗力”的國際法與中國國內法規定?
國際司法實踐中,不可抗力的認定可依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規定,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測、不能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的,未履約方可以免責。
中國國內司法實踐中,不可抗力的認定與國際標準相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雖然,《關于在防治傳染性?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目前已經廢止,但由于新冠疫情與非典疫情具有高度相似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就新冠疫情出具新規定前該規定仍具參考價值,即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根本不能履??引起的糾紛可作為參考。
???????? 三、中國法和英美法系對適用“不可抗力”在約定形式上有什么不同?
在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即便合同沒有對不可抗力作出約定,也可適用《合同法》等法律中不可抗力條款進行抗辯。但在英美法系下,不可抗力概念(force majeure)相對復雜,涉及到合約約定及解釋。一般而言,英美法的不可抗力條款屬于明示條款,須在合約中明確列示;如果寫得比較模糊,則須按照實際情形及判例對不可抗力進行解釋,以確定是否可適用;若合約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會自動適用,更不會自動免責。
?????? 四、在涉外投資貿易合約中,雖然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但里面沒有寫”疫情“是否也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進行抗辯?
在國際投資貿易中,一般情形下會對不可抗力有約定,但約定一般僅會提及“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等原因,而未將“疫情”明確約定情形為不可抗力情形之一。雖然,在國際投資貿易爭議解決中,一般需要以明確的合約規定作為認定依據,但根據國際主流觀點,視“疫情”嚴重程度及其所導致的政府行政命令強制性程度,亦應存在無約定而適用不可抗力之空間。
???????? 五、適用英美法的情況下,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導致合約受阻?
在英美法下, 合約受阻(Frustration)屬于默示條文,即假設雙方沒有在法律文件中約定合約受阻的情況,后續發生簽約時無法預見、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件,可以主張按照合約受阻進行處理。但是,英美法對合約受阻的適用非常嚴格,如果履行合約只是需要多花錢或多花時間,并不會認定是合約受阻,有先例表明,即便發生戰爭也不構成合約受阻。因此,要判斷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導致合約受阻,應具體合約具體分析,從生產情況和物流情況分析。就物流來講,雖然多個國家拒絕中國人入境,但尚未出現拒絕中國貨物入境,如果疫情期間物流仍然通暢,很難就疫情主張合約受阻。如有需要可盡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降低被索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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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法律專業委員會
????????????????????????????????????????????????????????????????????????????????????????????????????? 執 筆 人:王燕律師 ?電話:13902228569 電郵:ada.wang@pw-partners.com
????????????????????????????????????????????????????????????????????????????????????????? ????? ????? 羅愛萍律師 ?電話:13751862200 電郵:lap@gdlianyue.com
????????????????????????????????????????????????????????????????????????????????????????????????? ???? 審查修改:楊閏律師 ?電話:13312840201? 電郵:yangrun@dehenglaw.com
?????????????????????????????????????????????????????????????????????????????????????????????????????? 譚偉華律師 ?電話:13600363938? 電郵:tanwh@dehenglaw.com
?????????????????????????????????????????????????????????????????????????????????????????????????????? 審????? 核:吳婧律師 ?電話:13580378516? 電郵:13580378516@163.com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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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謝:廣東省工商聯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師志愿服務團
注:?本解讀由志愿團律師根據其對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個人、非正式意見,僅供企業了解資訊所用,不作為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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