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合作促進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 涉外法律業務的解讀
(第5期)
一、疫情期間,境內企業面臨破產清算,如有外籍員工應如何處理?
疫情期間,境內企業面臨破產清算,如有外籍員工,處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企業與外籍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終止,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因企業破產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用人單位無需賠償,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被解除后,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并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二、企業在破產情況下,如聘用的外籍員工身處國外,是否需要返回中國企業所在地申報債權?
企業在破產情況下,如聘用的外籍員工身處國外,無需在疫情期間專門返回中國企業所在地申報債權,但應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并與管理人保持聯系,以便對職工債權數額,經濟補償金發放等事宜進行確定及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外國人簽證或停留居留證件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難以按時出境且無法及時辦理簽證、停留居留證件延期手續的,其法律后果如何?
根據我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國人應在簽證、停留居留證件到期前出境,否則,如構成“非法居留”,則會受到警告、罰款甚至拘留等處罰。因此,在其簽證、停留居留證件到期后,需要繼續在華停留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簽證、停留居留證件延期手續。
然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響下,外國人簽證、停留居留證件到期后,可能因疫情防控原因難以按時出境且無法及時辦理簽證、停居留證件延期手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國家移民管理局發布的《疫情防控期間移民與出入境管理工作問題解答》,移民管理機構在此情況下,可依法依規視具體情況從輕、減輕或免予逾期居留處罰。
因此,遇到上述情形的外國人,應當保留好導致無法及時延期簽證或停留居留證件的文件資料,在有關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立即持有關文件資料去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續期手續,以免構成“非法居留”。
四、外國人能否依據廣東省公寓管理協會發布的《致全省業主(房東)的減租倡議書》要求房東減租?
2020年1月30日,廣東省公寓管理協會發布《致全省業主(房東)的減租倡議書》,號召各位房東(業主)通過“減租”來與廣大住房租賃行業經營者共度時艱。《倡議書》建議:2020年2月1日-2月29日免租一個月,3月1日-4月30日租金減半兩個月。
與此同時,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和廣州市住房租賃行業協會也都先后發布關于減租的倡議書,呼吁各位房東(業主)適當減免企業和租戶租金。消息傳出后,有外國人據此希望房東予以減免租金。那么,在目前情況下,房東是否有義務減免租金呢?我們認為,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上述倡議書僅為行業協會或街道社區發出的倡議,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因此,不能根據上述倡議書來要求房東減免租金。
其次,就租用的房產而言,可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也可能是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而不同行業的生產經營性承租人,在此次疫情中受到的影響和沖擊也有所不同。對于居住用房的承租人來說,如因疫情在一定期限內無法返回租住地而導致租住房屋空置,或租住房屋小區被隔離,不方便進入,難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來要求免除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才能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就居住用房而言,無論是否發生疫情,通常都不會影響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而疫情發生后,對于短暫的遲延復工及假期延長,通常也不會造成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房屋的情況。對于生產經營用房的承租人,尤其是寫字樓的承租人來說,可能因本次疫情導致的延期復工遭受一定損失,但假期延期只有2月1日至9日這幾天,還達不到無法使用或無法履行租賃合同的地步,因此難以構成法律上要求房東減免租金的條件。當然,確實因本次疫情遭受嚴重影響和損失的餐飲娛樂業的承租人,可以跟房東協商溝通,爭取減免一定期限的租金。
五、如受境外企業聘請的境內人員因疫情被境外企業所在國拒絕入境,境外企業因此要求解雇該人員,該人員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一般來說,境外企業聘請境內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中一般會約定適用哪國的法律管轄,則勞動合同履行時應適用該國的法律法規。勞動者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應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如勞動合同適用中國法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因此,該人員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六、疫情發生后外資企業的中方雇員和外方雇員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條款是否會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布于2007年6月29日,自2008 年1月1日生效。《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均受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也就是說,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也同樣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是中方雇員還是外方雇員,如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則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但有些外資企業的外方雇員可能與其境外總公司簽訂雇傭合同,則可以適用其雇傭合同條款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公告,疫情發生后,部分國家已在口岸采取了相應的入境管理措施,因此,外資企業的中方雇員和外方雇員在受雇期間可能因各地不同的情況導致主動或被動地違反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是否履行《勞動合同法》的條款也相應會有所不同,需要根據中方雇員和外方雇員所簽訂的合同來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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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法律專業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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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電話 | 電郵 |
執筆人 ? ? ?? | 盧林 ? ? ? ? ?律師 ? ? ? ?? | ? ? ? ? ? ? ? 13902926029 ? ? ? ? ? ? ? | / |
? | ? ? ? ? ? ? ? ? 熊代琨 ? ? ? ? ? ? ?? 律師 | 18923413013 | ? ? ? ? ? ? ? daikunx@ghlawyer.net ? ? ? ? ? ? ? ? ?? |
? | 閃濤 律師 | 18688893967 | davy_shan@163.com |
? | 肖碩彬 律師 | 13600495315 | benson@etrlawfirm.com |
審查修改 ? ? ? | 楊閏 律師 | 13312840201 | yangrun@dehenglaw.com |
? | 盧林 律師 | 13902926029 | / |
? 審核 ? ? ? ? ? ? ? ? ? | 吳婧 副團長 | 13580378516 | 13580378516@163.com |
鳴謝:廣東省工商聯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師志愿服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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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解讀由志愿團律師根據其對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個人、非正式意見,僅供企業了解資訊所用,不作為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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