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與香港特區法律中的合約受挫失效法律原則
前言
? ? ? ? 新冠狀病毒肺炎(〝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現時尚未可預期疫情何時會達致峯頂然后回落,最后消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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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期間需要履行的合約,由于政府控疫措施及一些客觀原因,一些合約有可能因此不能履行。 本文欲探討在這情況下,假如合約言明適用香港特區法律,不能履行合約的一方,是否可引用香港法律中的合約受挫原則要求法庭判處合約失效來解除合約中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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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受挫原則
? ? ? ??合約受挫原則,是指如在沒有任何一方犯錯的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不可能履行或合法地履行合約所規定的義務,或合約義務的履行變得不同,則合約會被視為自動解除。 相關的法律原則源于Tayler v. Caldwell ?[1863] 3 B&S 826。 在此案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租用一個場地進行四次音樂會。 原告人花費不少籌備這個音樂會。 但開演前一個星期,該表演場地因為一場意外火災而被燒毀。 原告人據此控告被告人因沒有提供場地而違約。 法庭認為案中關鍵的合約核心事物已遭徹底摧毀,而其摧毀非關合約任何一方的過錯,使其履行變成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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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假如合約的協議變成另一種東西,則合約在受挫事件發生時自動解除而不須依賴某一方拒絕合約。 根據的法律原則見Krell v Henry ?AC 1903及Davis Contractions Ltd v Fareham UDC ?[1956] AC 696這兩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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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在Krell v Henry這個英國法院的案例,原告人與被告人簽訂合同,從當年6月26至27日租用某大廈的一個單位,因公布消息指加冕巡游隊伍會在有關日期在該大廈附近經過。 但隨后巡游沒有在該公布日期內進行。 法庭裁定,雙方訂立合同時的目的是有關單位是用作觀看加冕巡游而租用的,因此由于有關巡游沒有在公布的日期進行,合同的目的改變了,合約自動解除,租客不用履行合約的支付責任。 在 ??????Davis Contractions Ltd v Fareham一案,原告人與被告人簽訂合同,以八十五萬英鎊在八個月內興建七十八間房屋。 但由于工人及物資短缺,最終原告人用了二十二個月完成,并增加了建筑成本。 原告人指合同已失效,并索償增加了的建筑成本。 法庭裁定成本或難度增加并不能根據合約受挫原則使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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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例亦可能改變,合約履行會由合法變成為非法,使合約受挫情況出現。 例如美國有"與敵國貿易法"。 假如一國突然與美國交惡,便可能受到影響。 歷史上這些例子包括當年的日本、古巴、伊拉克等。 又或者某些貨品已不能再作貿易。 例如最近多國或地區如臺灣及印度禁止口罩出口,因而會影響已訂立合同當事人履行合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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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約環境急遽變化令合約受挫亦是另一原因,例如在Krell v Henry一案中,由于臨時取消加冕,是一個無法預期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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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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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簽合約時,為避免上述的合約受挫,合約雙方通常會加上"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由于人類所無法控制的自然災害或人禍的發生,使合同不能順利履行,嚴重影響合同?方的權益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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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然而,這條款通常只包括一些自然災害如地震、風災、罷工等因素。 但合約雙方須在合約中列出"不可抗力"的具體內容和范圍,及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義務及責任的安排。 而由于引致合約受挫的原因過于廣泛,"不可抗力"條款不可能包羅萬有,故常常引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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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前簽署的合約,絕少將新冠肺炎疫情列明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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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發展
? ? ? ? ??2020年2月3日, 根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青海省委員會關于辦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的通知, 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 要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受影響的企業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 履行, 木完全履行和延遲履行合同責任。 ?2020年2月10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 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 對于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 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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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最近媒體報導,中國海洋石油、中石化及中石油都引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拒絕接收部分供貨商的燃油供應。 但消息指兩大歐洲能源供貨商Shell與Total已拒絕中方因引用不可抗力條款而免卻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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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由于未有因新冠肺炎而裁決合約受挫的案例,我們只可參考非典肺炎(SARS)的類似案例。 在Li Ching Wing v. Xuan Yi Xiong ?[2003] HKDC 54,被告人要求引用合約受挫原則裁定合約失效。 原告人是淘大花園E座一個單位的業主,與被告人于2002年7月簽訂兩年租約。 2003年非典型肺炎導致多名淘大花園E座住戶感染,被告人于是在2003年2月29日離開該租住單位至2003年4月,而政府則決定2003年3月3 0日起將淘大花園E座住戶撤離,并把該大廈隔離10天。 被告人指隔離令使租約因合約受挫原則而失效。 法庭指出,租約有效期2年,而隔離令只實施了十天。 法官認為,雖然非典型肺炎是一件不可預測的事件,但這不足以嚴重地改變合約雙方當事人根據合約應履行的責任,故裁定被告人不能成功引用合約受挫原則而認為合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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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救濟
? ? ? ? ??普通法中有關在合約受挫時款項支付的原則已被成文法所修訂。 根據《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16條至18條,在合約受挫前應該支付的款項假如未付則不必付,假如已付則可收回。 但法院在考慮所有情況后如認為這樣做是公平的話,則有權允許一方保留對方已付的部份款項或追受對方應付卻還未付的部份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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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此外,即使是符合合約受挫原則或在合約中列明了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法庭可能只允許受影響一方推遲(而不是免除) 履行合約的義務,而對方則無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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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篇蕪文只是希望可以拋磚引玉,引發出就相關法律議題作出討論,不足之處,尚祈各方指正,不勝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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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執業大律師(清洪御用資深大律師事務所)
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委員
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
北京大學法學碩士
伯明翰大學工管碩士
曼城城市大學法學士
香港大學文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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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kenwick201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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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馬嘉美律師(李海光律師事務所)
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委員
英國雪菲爾大學博士研究生
香港大學法律學士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法與比較法碩士(優等生)
香港中文大學日本研究碩士(院長嘉許名單)
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會員
電郵﹕samanthama@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