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在港澳臺學習人員辦事程序,便利在港澳臺學習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和生活,教育部決定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現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不再受理開具申請。2020年12月31日24:00前已提交申請的,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根據在港澳臺學習人員意愿提供相應服務。已經受理但開具時間晚于2021年1月1日的,《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仍然有效。
二、《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取消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在港澳臺學習人員提供的港澳臺院校錄取材料、港澳臺院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港澳臺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在港澳臺學習人員自愿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據等確定在港澳臺地區學習期限。
教育部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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