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編寫疫情防控以案說法專題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高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能力,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繼續組織編寫法律法規知識解讀的同時,就疫情防控中出現的涉法案例專題開展以案說法,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宣傳教育,為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收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15個涉法案例,涉及危害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哄抬價格和制假售假,造謠傳謠和詐騙,非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等六個方面。
通過對案例涉及法律法規進行解讀,幫助社會公眾加深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同心協力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
目前,以案說法專題已在廣東人大網疫情防控專欄刊登。
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6)
——以案說法專題
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涉法案例進行收集梳理,組織編寫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6),通過疫情防控期間六方面15個案例解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地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參與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確保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在廣東省得到有效遵守和執行。
一、危害疫情防控方面的案例
【案例1】故意隱瞞行程和身體癥狀
某地一位長期在武漢務工的村民,春節期間返鄉后,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返回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
他還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并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該村民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冠肺炎。該村民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相關措施隔離收治。
【案例2】隔離期間違規外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某地一位市民乘飛機到外地游玩,多日后返回。在旅游期間,該市民與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有親密接觸。在居委會依法依規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該市民仍乘公共交通工具與他人密切接觸,造成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多人被隔離觀察。后該市民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解讀】
上述兩個案例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案例3】以暴力方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
某地一位市民不聽從疫情防控巡查工作人員對其進行遵守居家隔離規定的勸導,并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該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前往協助開展勸導工作,該市民仍不予配合,并在民警阻止其拍視頻時,直接攻擊該民警,抓傷該民警臉部、頸部。之后,該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該市民有期徒刑九個月。
【解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员┝?、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4】公共場所拒絕戴口罩和接受檢查
某地一位市民在該市地鐵5號線進站乘車時因未戴口罩被安檢員攔下,安檢員要求其戴上口罩并測量體溫后才能搭乘地鐵。該市民不但不聽勸阻還拒絕配合檢測體溫,并強行沖闖地鐵站廳邊門。工作人員在勸阻時被其扯掉口罩并抓傷臉部。
該市民的行為導致地鐵站內出現聚集圍觀,嚴重影響地鐵安檢秩序。后該市民被當地公安分局依法作出治安處罰。
【解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二、暴力傷醫方面的案例
【案例5】毆打醫護人員
某地一位市民,其父親因新冠肺炎病重不治而亡,該市民怪罪醫務人員。值班醫生進病房與該市民溝通,該市民不但不接受,反而拉扯并毆打值班醫生。
與此同時,護士長上前進行勸阻,也遭毆打,導致值班醫生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接到報警后民警趕到該院隔離區依法處置。當日,該地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該市民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
【解讀】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S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6】威脅醫護人員人身安全
某地一位市民因發燒疑似新冠肺炎就醫時,因就診問題導致情緒激動,持刀威脅現場一名醫護人員。駐醫院值守民警和醫院保衛人員立即上前將該市民控制,現場無人員受傷。目前,該市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依法刑拘。
【法律法規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扇”┝蛘咂渌椒ü晃耆?、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方面的案例
【案例7】哄抬防疫用品價格
某地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經查,疫情期間,在進貨成本無明顯變化的前提下,當事人分別加價0.5倍至13倍不等,對外銷售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商品,涉嫌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該地市場監管局已立案,擬對該藥店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8】哄抬民生物資價格
某地市場監管局接多名群眾多次投訴舉報,疫情期間,某地一超市大白菜售價每公斤數十元,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和不良影響。該局立即到場查閱賬目、調取進銷數據和走訪比照,查實大白菜售價為每公斤13.96元,明顯高于市場正常價格。在進貨渠道沒有明顯上漲情況下,銷售價格大幅上調,涉嫌哄抬物價。調查中已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擬對該超市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解讀】
上述兩個案例均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案例9】銷售偽劣防護用品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某地一市民得知市場急需口罩,便尋找貨源轉手賣出以賺取差價,其先后兩次購置劣質仿冒“3M”口罩共計2萬個,并將上述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達18萬余元。
案發后,涉案劣質仿冒“3M”口罩在運輸途中被截獲。經檢驗,涉案口罩的標識、頭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目前,公安機關已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該市民立案偵查。
【解讀】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三)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四、造謠傳謠、詐騙等方面的案例
【案例10】編造散布疫情謠言信息
某地一女子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某醫院:昨天凌晨,數十人感染新型傳染性肺炎病毒死亡,最大的35歲,最小的1歲,參與搶救的醫生被隔離,中央一家電視臺報道,暫時不要吃香蕉,特別是某地香蕉,多人感染”的疫情謠言信息。經核實,該地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女子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解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
【案例11】利用疫情詐騙
某地一位市民利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對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內發布虛假的可低價訂購KN95型號口罩的信息,并用虛假的醫療器械企業營業執照和快遞單號,在短短幾日內,先后騙得多名被害人款項共計12萬余元。得手后,該市民將上述錢款用于購買汽車、日常消費等。案發后,該市民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
【解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五)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五、非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方面的案例
【案例12】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某地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該地一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廚房冰柜內有2只疑似野生動物白鷴(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的死體,經詢問,當事人承認收購白鷴死體兩只的事實。該地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對當事人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立案偵查。
【解讀】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13】非法經營使用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
某地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地一農莊進行執法檢查時,在其廚房的冰箱中發現“果子貍”(死體)1只,當事人未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地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解讀】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等方面的案例
【案例14】不按要求及時報送疫情信息
根據防控工作要求,某市應于某日前報送從湖北返鄉人員統計數據及相關信息。該市有關部門兩名負責人在具體落實工作中,沒有認真領會上級要求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實,沒有對相關材料與數據進行認真核實把關,導致該市未能及時按要求報送從湖北返鄉人員數據及相關信息,且先后多次報送的數據不一致,給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經該市市委研究決定,對該兩名負責人予以停職處理,接受進一步調查。
【解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案例15】違規發放領取防控捐贈物資
某地派出所所長違反疫情防控捐贈生活物資分配管理規定,擅自決定擴大發放范圍和發放標準,利用職權協調不應獲得的捐贈生活物資,違規予以發放和領取。經該地紀委監委研究并報黨委批準,對該所長黨紀立案、監察立案,并予以免職,有關問題繼續深入調查。
【解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
監察法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