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履行有關問題解讀(二)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履行有關問題解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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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餐飲企業收取的宴席定金是否必須退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預定宴席一方若因疫情無法聚餐,可以與餐飲企業協商延遲就餐,也可主張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則餐飲企業應退還已收取的定金,但餐飲企業為履行合同已完成提前采購相關原材料等準備工作的,應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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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疫情導致合同不能依約履行,不能依約履行一方是否有通知對方的義務?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規定要件,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相關一方當事人的相應責任。
對企業而言,當疫情導致合同不能依約履行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發生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的一方應向合同相對方履行通知義務,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通知期限,應當嚴格依據合同約定執行;如果合同無約定,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發生期限,影響長短等因素及時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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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企業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旅游者已經支付的費用是否需要退還?
根據《旅游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如6月1日,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發布了《廣州市文化旅游場所做好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分級分類防控工作指引》(下稱《指引》),該《指引》明確,在廣州市重點防控地區內密閉公共娛樂場所(電影院、劇院、歌舞娛樂場所、上網服務場所等),公共文化場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的室內場館一律停業;旅游景區的室內游樂項目一律停業;星級酒店禁止堂食;禁止旅行社組團前往上述區域,不得在上述區域開展組團業務;停止舉辦一切線下文化旅游活動,防止人員聚集。因此各大旅游企業基于疫情管控的要求,客觀上無法完成已經簽訂的旅游合同義務,可以不可抗為由解除旅游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在2021年5月29日后未履行的旅游合同,旅行社與旅游者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者預付的有關費用應當予以返還,但值得注意的是,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的不可退還部分的費用,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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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國外買方因為中國疫情取消訂單或者拒絕收貨,是否合理?賣方該如何救濟?
?假如境外買方以我省目前的疫情為由要求取消或者變更貿易合同,那么應提供證據證明這次疫情使其所在國實際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或者直接導致國內賣方提供的貨物品質下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或者這次疫情導致出現了其他可以解除或變更合同的約定或法定事由。否則,境外買方無權僅以疫情發生為由要求解除或者變更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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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歸還銀行貸款,怎么辦?
? ? ? ?部分企業受疫情影響經濟下滑,直接加大了企業還款壓力。對此問題銀保監會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如企業存在因疫情無法按期還款的情況,可依據此政策規定及時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延期還款,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有關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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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工商聯抗疫律師志愿服務團成員丁亞民律師、李文杰律師、王丹律師、徐立律師、黃全來律師執筆。
由省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和省工商聯抗疫律師志愿服務團成員,省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李蘭蘭律師修改。
由省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和省工商聯抗疫律師志愿服務團副團長吳婧律師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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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
廣東省工商聯抗疫律師志愿服務團